日前,宁海法院以抢劫罪、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,剥夺政治权利两年,并处罚金1000元。 2007年7月5日凌晨,杨某伙同他人在宁海县城拦了一辆出租车去前童,途中杨某持刀从司机处抢得现金130元和小灵通一部。在短短两个月内,杨某用同样方法作案4次,共抢得现金2280元,手机4部。 同年8月,杨某还在与人争执中刺伤一人。